1、发票丢失后应该怎么办?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应当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提交《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的文件的决定》
2、发票丢失后还需要登报声明作废吗?
不需要。2019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取消了发票丢失后登报的要求,无论丢失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都不需要再提交发票丢失登报声明。
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1、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借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关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2、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借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
3、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借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二、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处理
1、可以取得证明时
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审批后,作为原始凭证。
2、无法取得证明时
确实无法取得证明时,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审批后,作为原始凭证。